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推行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唯一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社会信用主体信息的归集、查询、公示,就是要实行信用记录与评价对失信者的持久社会处罚。这种通过信息传递和公示对失信者实行的长期社会惩罚,首先需要解决征信的合法性问题。制定和颁布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我国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首先需要解决征信的法律制度缺位问题[李洁批注:信用体系建设“换言之”就是解决法律制度缺位问题。也是围绕标题的中心论点说明为什么制度建设是关键。]。
三是要建立信用记录归集制度,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现象。信用信息公开是一种世界潮流和国际惯例。需要打破目前各系统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分割、分散、封闭格局,建议组建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专门负责征集、保存社会成员和组织的信用信息。明确规定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所辖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银行、保险、社区等社会组织机构的作用,及时提供所辖成员真实的信用记录。我国在征信平台的建设上,应该尽快实现四大系统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即金融系统的个人和企业信贷的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管理的个人和企业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系统的个人与企业的法律惩罚信用信息平台,保险、电信、水电、房租等系统的缴费信用信息平台。运用信用记录和评价,不断削弱不良信用记录者的社会化生存资格而遏制欺诈失信行为的发生[李洁批注:第三分论点就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讲的也是制度建设。]。
四是要建立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制度,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人们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行,不光是道德教育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更是社会生活教育的结果。我国需要推行信用记录的广泛使用制度,建立过去、现在与将来诚信记录与利益联动的一线贯通机制,使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涉及诚信的行为留有痕迹,让失信记录见阳光,使失信者无处躲藏,真正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形成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李洁批注:第四个分论点再次论证建立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制度,再次提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要激发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道德欲望,增强人们诚实守信的驱动力和道德意志,就必须要把诚信记录内嵌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社会利益活动中,真正形成人们“处处用信用、时时讲信用”的社会氛围[李洁批注:结尾相当于用补充形式进行说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制度建设是关键”,还需要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