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4050” 失业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就业困难的“ 4050” 特别困难人员; ⑤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 4050” 失业人员; 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⑦就业困难的40—59周岁复员退伍军人。 2、零就业家庭成员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能够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双承信、双承诺”证明的人员除外); 2、处于缓刑期间或戒毒期间的人员; 3、家庭有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成员中已有一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同一户口簿的就业困难成员只援助1人); 5、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满2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 6、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及到期不按时还贷的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交通运输《营运证》的人员; 7、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8、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待岗)人员; 9、配偶其中一方有稳定职业的。 10、2014年符合聘用资格并参加上岗前培训,不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协议的。 11、在试用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曾经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12、社会基层组织机构的人员。 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一)聘用期限:从上岗之日起,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由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2个月试用期,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二)聘用管理:执行县市政管理局环卫工人管理各项制度。 (三)工作时间:一天保洁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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