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确定。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由市招聘办另行组织笔试考试,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市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招聘办统一部署,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2011年1月1日以来招录到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11年1月1日以来招聘到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招聘年度计算,如2011年招录(聘)的工作人员,2012年办理录聘用手续的,招录(聘)年度为2011年)。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至2015年5月 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全日制非2014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9.截止到政审考察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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