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面试准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方法计算。总成绩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七、体检 根据报考职位开考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相同的,再进行面试,再面试成绩高者列入体检对象。 体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计生状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报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不再实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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