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笔试准考证发放 资格审查合格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1月12日9:30--17:30期间(工作时间),到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凭有效居民身份证领取笔试准考证。 六、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总分150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 笔试时间:2015年1月13日9:00-11:30。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未参加笔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教师职位的面试采取说课,卫生医疗机构职位的面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其他职位的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教师职位、卫生医疗机构职位的面试在县公开招考(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拟定面试工作方案报县公开招考(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职位招聘计划数与笔试人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面试人选,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本职位的所有考试项目,如未参加其中任一项目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县招考(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2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招考(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空缺职位可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复审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考察工作由县招考(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具体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考生,必须在考察期间提交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学籍档案从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提交),逾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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