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修文县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执勤力量,经修文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2014年计划招聘10名专职消防员,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消防事业,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队有关规定。
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优秀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到26岁),身高不低于1.65米,相貌端正,身体健康。招聘人员原则上按修文县户籍人员招聘,日常生活与管理同现役消防官兵。
二、招聘程序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1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周一至周五(早上9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报名地点:修文县公安消防大队(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北路178号)。联系电话:0851-2322792。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准考证的发放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至9月19日。
2、笔试。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防灭火常识和基本县情等。退役士兵中担任副班长、班长的分别加5分、1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5分、10分。
3、面试。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4、体能测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2014]48号)标准执行。
5、体检。体能测试过关的人员,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
6、政审。通过体检的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组织人员进行政审。
7、岗前培训。政审合格专职消防员由修文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按照消防部队新兵训练标准执行。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提前上岗。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给予录用;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8、招录。岗前培训合格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能够胜任岗位需要、满足工作需求、双方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不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后,经考评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优先续签合同。
三、工资待遇
1、工资。试用期按修文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正式录用后按2000元/月(除保险外)标准发放,免费享受和义务兵同等食宿条件和部分服装待遇。
2、保险。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缴纳福利保险。
3、劳动保护。按照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证其依法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力。
四、其他事项
1、报名时应按照报名表(附后)要求,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2、修文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次招聘的解释工作,有不明之处请电话联系。
修文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4年8月20日